1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就周顺新状告金华佛手开发有限公司张锦林在创办的网站上使用其拍摄的“金华佛手”种植技术资料图片侵权一案开庭审理。
周顺新今年65岁,从事文化宣传工作30多年,原系金华县文化馆退休干部。
张锦林今年25岁,1999年10月创办“金华佛手网”网站。张锦林抓住金华佛手这个特色产品,在佛手枝条矮化、无土栽培、育苗等生产方面和网络营销方面不断创新,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当地青年致富的楷模,先后被评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青年星火带头人等,并成为金东区政协常委中最年轻的一员。
在法庭上,原告周顺新认为,被告张锦林在没有支付稿酬及署名,并未曾征得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独立创作的“金华佛手”、“首屈一指”、“我心拳拳”、“观音纤手”等佛手摄影作品,用以宣传公司及产品形象,并制作“金华佛手网”网站,要求赔偿侵权的使用费、损失费8万元。
被告张锦林的律师在法庭上出具了大量的证据、证人证词,证明原告周顺新拍摄的佛手照片是职务作品,在工作时间完成拍摄,并亲自赠给了张锦林。张还强调自己在使用原告周顺新赠送的作品的网页中,介绍的是金华佛手的栽培历史,并没有介绍自己公司产品,也没有对本公司的企业形象、产品商标、生产情况等进行宣传介绍,更没有对原告产生任何的利益损失,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周顺新的起诉。
对此,周顺新辩称,佛手照片并非全是职务作品。有些照片是他跋山涉水、夏顶烈日、冬冒严寒,利用业余时间创作出来的。对于照片赠送一事,周顺新矢口否认。周顺新的律师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内容非常丰富,包含署名权、发表权、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7项权利,周顺新的摄影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在金东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周顺新自行撤回诉讼,由被告张锦林一次性补偿给原告9000元人民币,其他事项双方再不追究。张锦林说,自周顺新上诉到法院后,他已将周顺新拍摄的有关佛手照片从网上撤下来,重新换上了自己拍摄的照片,并把网站进行了更新、改版,把金华佛手网站建成一个综合性的大型网站,让金华佛手走出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