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关于植物新品种、植物表现型和植物繁殖方法等的知识产权由以下方式受到保护。
美国植物专利(USPlant Patent),所保护的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的无性繁殖材料(如切穗、组培苗以及植株产生的珠芽等);美国实用专利(USUtility Patent),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无性和有性繁殖材料,新品种的表现型或其繁殖过程;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USPlant Variety Pro tection)保护由有性繁殖手段获得到植物新品种植株,植物新品种贸易的商业秘密以及繁殖过程。
在保护无性繁殖材料方面最为常用的办法是美国植物专利,这个建立于20世纪30年代的体系就是为了让美国的农业方面的创新也能像工业一样能够受到专利的保护。其目的在于通过让育种者获得同机械、化工等领域研发人员一样的专利保护,来鼓励他们培育更多更好的新品种。
目前,在美国,绝大对数用无性繁殖手段生产的,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观赏植物都是受美国植物专利保护的。美国植物专利一般是以某个人的名义使用的。植物专利的申请人,一般被认为是发明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来说,发明者一般指育种者或是新的种、变种或是突变植株的发现者。发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植物专利,也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或是机构。如果专利最初的拥有人同意,专利还可以由被转让者再向第三方继续转让。
美国植物专利的申请从其本质上来讲,应该算是一项法律事物。申请文件应提交给美国专利局(US Patent Office ),由其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优良特性进行鉴定。为此,申请者必须证明该品种所具有的新颖性以及与其亲本和相关品种具有的明显差异。这些明显差异包括植株大大小、花色、花型或叶色等。同时,申请人必须声明,申请人是该新品种自始至终的培育者且具能代表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声明,申请专利保护的新品种植株是来自于人工栽培环境的,如温室或是苗圃。这样就避免了对野生植物物种授予专利,因在大自然中,没有人为控制条件下所形成的植物品种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声明,申请保护的新品种可以进行无性繁殖,且在连续数代的无性繁殖过程中其独特的形状能够保持稳定和一致。
除此前提到的各种声明之外,申请材料中还应有对该新品种的植物学特征描述,其中应指明新品种与其亲本和相关品种的差异;新品种进行无性繁殖的手段及进行无性繁殖的地点;材料还需要新品种的彩色照片或是手工绘图,其中应将该新品种与其亲本和相关品种的明显差异点显示清楚。"遗传学指纹"技术可能在不久后也被用来进一步描述新品种的独特性,但这一技术目前还多用于对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在当前申请专利时还不需要。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如果申请保护的品种在提交申请前,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超过一年,那么该品种将不会获得专利保护。目前,美国有关部门正就在美国以外销售的植物新品种在美国的专利保护问题,起草法律。
一旦获得美国的植物专利,其品种保护期为17或20年。超过此期限,被保护的品种将成为公众财产,可以自由进行繁殖、销售、使用,无需再获得育种者的允许。
在申请过程中,育种者一般要通过在联邦政府登记过的中介机构或是律师来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者获得植物专利后,专利拥有人或是被授权人就有权在美国全境禁止他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繁殖、使用、出售该品种的植株或其某一部分,同时也禁止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向美国进口该品种植株的部分或全部。植物专利持有人或是被授权人可通过签署许可协议的形式向他人授权繁殖、使用和销售其所拥有的,受植物专利保护的品种。在这里,许可协议是正式的法律合同,受美国合同法约束和保护。专业种植者可以直接与植物专利拥有人或是被授权人协商获得许可协议,或与之代理机构协商获得许可协议。许可协议可被看做是租借协议,它允许其持有人使用新品种。该协议可视为将植物专利出租给协议的持有人,使之拥有在协议许可的范围内繁殖、使用和销售新品种的权利。而为此所支付的租金,就是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