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于法于情都是收得理直气壮。1981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全民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就是充足的法理依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向无法履行义务植树的适龄公民收缴一定的绿化费,已经成为国内各省市通行的做法。所以,尽管目前海口市市民对今年即将征缴的绿化费还有这样那样的疑虑,我们还是必须坚守一个基本的立场———义务植树人人有责,不履行义务必须缴费。而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角度说,事实上目前相当多的公民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一则报道说,今年是开展义务植树运动25周年,但就去年全国的情况说,8亿多适龄公民的尽责率只有46%,也就是说,每年有4亿多适龄公民未尽到法定的植树义务。收缴绿化费势在必行。
不过,即使收缴绿化费有相当的必要性,一个主次关系还是要弄清楚,那就是发动全民植树是主,向无法履行义务的公民收费是次。说白了,收缴绿化费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是因为某些公民无力履行义务,所以只好以资代劳,这样的收费是补偿性的收费。人大的决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都很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
基于这样的逻辑,那么,在出台收缴绿化费规定的时候,必须完成一个前提条件———即把当年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分解情况说清楚。包括当年义务植树的主要地段、植树的种类、树苗的价格、种树的时间,以及何处购买树苗、如何寻求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等细节性问题一一公示于众。这样一来,有义务植树热情的公民可以一目了然,更加激发其参与义务植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那些犹豫徘徊的公民,也可以将参加现场植树和缴费代劳两种方式进行比较,作出最后的选择。为了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义务植树,缴费代劳应该比现场植树更贵些。可惜的是,自收缴绿化费规定一颁发,海口市有关部门说起缴费来兴致很高,但对今年或者明年的植树任务和分解情况却语焉不详,这当然让人好生困惑,到底是植树重要还是缴费重要?
再往前说,正如很多市民所疑虑的那样,义务植树是年年推进的活动,有关方面应该对义务植树应该有个长远的设想,每年的植树基地的确定、苗圃和树种的选择,技术骨干的培训,树苗的后期管理,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方案。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要考虑,如果自愿植树的人多,而当年植树的基地少,又该怎么办?绿化费缴还是不缴?都应该有个预案。此外,如何保证收缴绿化费一一到位,让所有无力承担义务的适龄公民及时缴纳绿化费,也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性办法,以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这些问题不考虑清楚,绿化费即使开缴了,也可能产生怨气,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
政府政令贵在谋定而后动。像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这样涉及面广的事情,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