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
云南省委、省政府最近作出《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决定》确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通过改革,把云南林业建设成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内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列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决定》确定了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在采伐管理方面,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和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森林经营方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计划。
——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林业的投入,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生态保护、优良品种繁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服务。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公益林补偿。逐年增加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投入的份额。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扶持,建立低利率、长周期的林业贷款制度。参照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政策,扩大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政策。争取保险部门扩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新品种,提高林农抗风险能力。
——在保持政策连续方面,要求自留山稳定不变,持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对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顺延50年至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稳妥处理已流转的集体山林。
——在调整林业经济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方面,要加快发展林浆纸一体化、生物质能源林、特色经济林、林化、非木材、木材加工、竹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深加工利用、特色森林旅游等产业;积极培育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林业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支持林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经营优势,尽快形成林产业发展新格局,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决定》还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作出了明确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