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备春耕时节,为确保农资市场安全,克山县质监局的执法人员每天都在紧张地忙碌着,但他们心里却很憋屈,因为他们刚被迫将三年前查处的一批问题农机归还业主,还要面临十几万元的赔偿,原因是法院判他们“越权执法”。
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按上级部署正常执法却被判越权,心中很受挫伤,而且劣质农机最终又流回到市场上,可能给农民带来很大损失。
农资专项打假惹出三年官司
2003年3月21日,克山县质监局按着上级部门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统一部署对县内农资生产企业、市场进行了集中检查。执法人员经现场抽查发现,克山县立国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国公司)经销的农用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省农机质检站出具的“检验结果通知单”,对21台涉嫌质量问题农用拖拉机进行就地查封,4月1日,又做出了扣押决定,期限3个月。
随后,经省及国家权威部门检验鉴定,这21台农机动态噪声超标,属不合格产品。2003年12月25日克山县质监局做出行政处罚,认定立国公司经销不合格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并没收了21台农机,同时罚款148785.00元。处罚决定于次年1月6日执行。
立国公司不服处罚,认为检验过程缺乏透明,同时质监局无权过问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问题,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质监局行政行为无效,返还原告被扣的农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级法院裁决执法者吞苦果 2004年3月23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争执主要焦点在于,质监部门是否存在越权执法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国办发(2001)56号和57号通知划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立国公司经销的21台四轮拖拉机已进入市场销售,被告对其查封、扣押处罚属超越职权。因此判决撤销克山质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立国公司的21台农机,赔偿21台农机全新市场零售价与现有价值差价款100406.00元。此外,还判决质监局赔偿立国公司相关损失2万余元。
对这个判决,克山质监局不服,2005年8月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初齐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17日,克山县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将扣押的21台农机拉走,归还给了立国公司。
质监局心不甘工商局反应淡 对这个结果,质监部门坚持自己的意见。齐齐哈尔市质监局法规宣教科徐科长说,我们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的职责对立国公司进行查处的。该法明确赋予了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不得与
法律相抵触。而法院判决依据的国办发(2001)56、57号通知是针对国家级部门而言的原则性规定,非省级以下质监部门,也不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修正。此外,虽然立国公司经销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却属于生产环节引发的质量问题。
既然法院认定质监局越权,那么就应由当地工商局介入调查。但克山县质监局张涛局长说,二审败诉后我曾带着卷宗去找县工商局,但该局负责人却说“这案子太复杂”,连卷宗都没看。
记者与克山县工商局取得联系。潘国斌局长电话中说,质监局确实来人说过这件事儿,但“那只是闲唠时说的”。按说这个案子确实该归我们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