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称合作托管造林存在风险
记者郭云龙报道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提醒个人或社会投资者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这些公司在宣传中以高投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者。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
曹清尧指出,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包括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对投资者承诺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对这些现象,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曹清尧提醒说,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
曹清尧建议,投资者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谨慎行事,防止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