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倡议建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国家之一,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0 年,中荷两国就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举行了部长级会谈。今年9月,中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荷兰农业部联合在中国福州、广州、昆明三地举办了植物新品种保护高级研讨会。两国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就如何保护育种者权益、申请保护程序、新品种测试技术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旨在加强大家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完善技术规程,共同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本报记者全程采访了此次会议,请看相关报道---
政府官员谈植物新品种保护周建仁(国家林业局):在1997 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同时,国家林业局(原林业部)就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并于199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 年4月、2000 年2月公布了两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2001 年成立了8个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包括1个测试中心、5个分中心、2个实验室。建立专门的测试机构,是我国《条例》和《细则》的要求,也是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接轨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其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②通过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申请人业已完成的种植试验进行审查;③通过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种植试验进行审查。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是根据我国主要气候带设置的,5个测试分中心分别设在东北、华北、西北、华南、华东。目前,这些测试机构正在建设中,预计在一两年内即可正式开展工作。测试机构的建立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测试机构主要承担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完成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派的测试任务,二是承担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品种测试、鉴定任务。到目前为止,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已经授权的木本观赏植物有35个。国外育种者提出申请的有10个,其中9个月季品种,1个杜鹃品种。现在已经有5个授权品种。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已基本健全,法律体系已经建立,DUS测试体系建设速度加快,国内外育种机构、育种个人、企业有了一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但是,由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刚刚开始,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首先是宣传、普及工作。现在,国内许多育种者、生产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还不强,这种状况很不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根据WTO的要求,各成员必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我国作为WTO的一个新成员,将会遵守对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宣传、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第二要引导、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科研院所的改制工作,增强其发展的后劲,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第三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力度。一方面广大育种者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对侵犯自己新品种权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行政和法律机关提交申请或诉讼,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生产、销售植物品种时,要警惕侵犯别人的新品种权。另一方面,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和假冒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朱洲(中国农业部):农业部一直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现在有20多人专门从事新品种保护工作。自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成立以来,一直在不断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逐步健全规章制度。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颁布,农业部相继出台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目前,还在加紧制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管理办法》等。有了这些规章制度,就可以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二是技术支撑体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