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刚起步的花卉育种者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目前省内已有私人的花卉企业开展自己的切花育种工作,这就是最好的证明。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保护国外育种者的权益。云南切花产业赖以发展的几个主要花卉种类,如康乃馨、百合、玫瑰和非洲菊等的品种都是从国外引进的,可以说这些品种就是产业的支撑条件之一。在花卉产业内,开展国际间正常的贸易交往的前提是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并遵守其制订的公约。不保护国外育种者的权益,国内切花产品的出口就会受到限制,国内的种植者也不可能得到在国际市场上流行的新品种。出口受阻,花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何从谈起。同时,品种权保护单靠制订法律、法规还不行,单靠相关的政府部门也不行。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很重要。比较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是组成若干个组织或协会,这样便于约束成员或会员的侵权行为。巴伦德瑞特(荷兰植物育种者权益保护理事会):1999 年我来中国时,感觉大多数人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而今年我再来的时候,发现中国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尤其是广州和昆明的DUS测试中心,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但我也发现中国国内关于花卉方面的DUS测试工作还没有开展。在欧洲,欧盟成立以前,各国都有DUS测试体系。欧盟成立后,把DUS测试工作专业化了。例如菊花在英国测试,其他国家就不再做了。这样避免了测试分散而导致结果不一致。因此,我建议中国在建立DUS测试中心时,一种植物可以指定一两家测定中心来做,不要太分散。另外,还有一个遗憾是欧洲育种者想来中国申请的有些品种还不在农业部或林业局公布的名录内。例如非洲菊的一些新品种,在上海中荷培训中心做示范,不久后发现有很多地方在种。但现在这是合法的(中国执行U POV1978 文本),因为非洲菊不在保护名录内。这使得欧洲的育种者不高兴,他们不愿意再把新品种拿到中国来。另外,我还有个建议,中国的育种者可以把不在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品种拿到国外(欧洲国家执行U POV1991 文本,对所有品种都可以保护)去申请保护,尽快把自己的品种推向世界。但需要提醒的是,中国育种人需要到国外去测试品种时,一定要签好合同,要求对方只能测试不能繁殖。花卉企业话植物新品种保护赵锦(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花卉部):我从事花卉进出口贸易已经有六七年了,所以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感触也比较深。一方面是我们的花卉企业或花农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缺乏实力购买国际上流行的最新品种;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存在不遵守植物新品种保护原则的情况,结果导致了我们市场上的花卉品种大多是国际上已经淘汰了或过了保护期的品种。这样一来,不仅我们的花卉产品的品质受影响,而且我们只能被动地跟在别人后面。另外一点是制约了出口。首先没有好的品种,即使有些品种品质好可以出口,但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新品种、流行品种相差甚远。其次,我们获得了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好品种,但由于我们在品种保护方面做得有欠缺,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就无法名正言顺地进行销售。植物新品种权就像游戏规则,只有大家都遵守了,才能进入到游戏中来,如果有人违反了,早晚会被赶出局。因此,我希望我们的花卉企业不要因为图眼前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中国花卉要想进入国际市场,需要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支撑。鲁易斯(荷兰默尔海姆玫瑰贸易公司):现在,还有许多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不理解,不愿意交品种使用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对某人、或某单位为培育新品种做出努力,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得到了利益回报,育种人才能继续工作下去。需要记住的一点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互利的,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有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国外公司可以在中国得到保护,中国公司培育出新品种在国外也同样受到保护。育种工作是一件既艰苦又漫长的事情。以月季育种为例,我们的育种者每年要做5000 次杂交,在收获季节可以得到10万粒不同的种子,经过选育后,只能保留下不超过5000 个单株,每个品种再繁育25个植株。三年后,剩下1500 个株系,其余的被淘汰。然后再进行繁殖,每个品种繁育100个植株。第四年,这些品种被送到不同气候带的实验场,最后剩下100个株系。然后开始有贸易商介入,进行商品化繁殖,此时,经选择还有5个品种。而最后赢得花农或消费者喜欢的品种往往是二至三个品种。整个育种过程得到商业回报已在7年以后。在新品种进入市场时,育种者和种植者要签定协议或合同,以保证新品种不被非法繁殖。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一开始生产单位会有抵触情绪,20年前比利时开始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时也是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发现中国有些生产单位对品种保护还不是很清楚。需要澄清的是品种保护是针对那些已经申请了保护的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品种。例如在中国花卉市场上,月季品种有很多,然而已经授权保护的月季品种只有5个,没有得到授权的品种并不在保护之列。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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