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的建设。一个新品种权的授予必须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条件,当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审批机关要对申请进行审查。《条例》规定: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实验的结果。这就要求审批机关做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需要有一个标准作为授权依据,这个标准就是新品种的测试指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从1997 年开始就在研制部分植物种属的测试指南,目前已研制了40种植物的测试指南。另外,为满足测试工作的需要,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5个测试中心及分中心,初步建成了比较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三是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在新品种权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侵权、假冒事件,因此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行之有效地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全国各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一支新品种保护的行政执法队伍,并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培训。截至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已经受理了品种权申请640件,授权的品种已达168件,其中
花卉申请8件。柯耐(荷兰驻华大使馆农业、自然管理及渔业处):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在荷兰得到高度重视。众所周知,荷兰是世界上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每年都会培育出许多新品种。然而,荷兰培育出的新品种销售到世界各地后很容易被繁殖和仿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育种者的利益,植物新品种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荷兰,除了《种子法》中包括了对新品种的保护,还有一个独立的机构———荷兰植物育种者权益保护理事会,专门负责受理品种权申请等方面的事宜。同时,育种者、生产者也会自发组织起来,对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发现有违法繁殖的现象,一方面育种者可以和生产者谈判,达成协议,使其缴纳品种保护费,另一方面也可以诉诸法律。荷兰农业部还有专门的执法组织,有2000 多名农业警察,检查非法繁殖也是他们的一项工作,一旦查出违法繁殖就要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是品种使用费的10倍之多。近几年,中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取得的进展还是很大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一方面是要有立法,另一方面则是执法问题。我可以感受到中国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方面的执法力度在逐渐加强。但同时我也知道中国幅员辽阔,给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中国应设法改变国外公司对中国的印象,让更多的国外企业了解中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成绩。现在,中国有些企业还存在这样的想法: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为了使荷兰园艺业受益。其实,保护植物新品种同样有利于中国园艺产业,是让世界各国共同受益的。荷兰政府和企业愿意和中国政府和企业进行更多的交流与合作,在更大范围内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和影响,让更多的中国企业有这种意识。科研工作者说植物新品种保护莫锡君(云南省农科院园艺所):云南省农科院园艺所从1996 年时就已经开始了鲜切花的育种工作,康乃馨、非洲菊、百合、银莲花、花毛茛等几个种类的新品种选育课题分别在1999 年和2001 年列入省科技厅攻关计划;同时与以色列农业部的火山研究中心牗 Volcano Center牘合作,主要开展野生花卉资源方面的研究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康乃馨、非洲菊已经获得了几个综合性状良好、适应国内市场要求的选择系,其中康乃馨有一两个品种将在年内提出新品种品种权的申请。有关部门对我们的育种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困难。首先是时间比较紧迫。毕竟我们开展鲜切花育种工作的时间还太短,而育种是一件漫长的工作,需要不断地积累。其次是现实的需要和资源缺乏的矛盾。这主要体现在康乃馨和非洲菊的育种上,两者都是云南重要的鲜切花种类,有很大的生产面积,种苗需求量很大。而这两个植物种的原产地都不在我国,育种材料十分缺乏。第三是野生花卉的“野性”与产业化生产的矛盾。我国植物资源丰富,而有“植物王国”之美誉的云南尤甚。但是,这种资源的优势,并不能直接对花卉产业形成优势。虽然其中不乏稍加驯化改良,就能得到受消费者青睐的品种,但由于这些植物种本身所带有的特性:或是整齐度差、或是瓶插寿命短、或是花期难控制、或是不能周年开花、或是繁殖困难、或是不便于包装运输等“野性”,使之很难进行规模化的生产与销售。从消费者的喜好倾向来看,野生花卉要被主体消费者接受,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相对于玫瑰和康乃馨等等这些美化人类生活已有几百年历史的传统切花来说,研究与开发利用野生花卉资源,使之能够进行商业运用,这中间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尽管现在我们的自育品种还比较少,但一定要加强保护意识。产业内有一个良好的重视品种权的环境,即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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