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751 期三版)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常常因品种、育种人、被授权人以及植物的繁殖方式等因素而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但是,许可协议中必须对以下内容有明确规定,新品种的繁殖、使用和销售的区域,新品种的繁殖、生产方式,许可协议的有效期,专利使用费的具体数额,专利使用费的收取、管理及其保障,相关标签的使用,以及中止许可协议的条件。
植物育种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的工作,一般来说,培育一个观赏植物新品种,从第一次进行亲本杂交到新品种的商业化,需要3-10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育种者必须独自承担所有的费用,而且没有任何收入。只有当新品种能够最终被推向市场,实现商业化,育种者才能以专利使用费的形式来收取多年来努力工作的回报。与其他行业相比,育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方面,它的投资回报期比较长;另一方面,由于竞争激烈,新品种的市场寿命往往很短暂,经常是一个新品种推出后,很快又有一个更好的新品种被推出,使得先前的新品种不久就成为昨日黄花。
如果没有专利使用费,恐怕没有谁再去向育种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育种行业来说,收取专利使用费不但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且是这个行业能够得以不断发展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看,育种业是花卉产业得以发展的动力,因而,专利使用费可以被看做是花卉产业的血液。
对于受专利保护的新品种,常常会有芽变等变异产生,对于其中有益的变异植株的处置,一般在许可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被授权人发现了这样的变异后,应主动与植物专利所有人联系。
对植物专利的所有人或是被授权人来说,如何正确地在新品种植株上标明其品种名和专利号非常重要。一般的做法是在涉及新品种植株所有的标签、包装、产品目录、合同等都明确标注。虽然法律并不要求这么做,但是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止专利权被侵害。可以设想,如果没有明确的标注,第三方如何知道这个品种的背景呢。而且在进行专利权被侵害的诉讼时,如果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新品种植株进行了明确的品种名和专利号的标注,将对诉讼的成功起到积极作用。
任何没有获得植物专利所有人许可的新品种繁殖行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非法的,都是对专利所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此外,将非法繁殖的植株提供给销售商,或是销售、使用非法繁殖的植株,都可以被看做是对专利权的侵害。当前,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专利所有人必须自己进行举证,这是一项很重的负担。对于专业的种植者来说,尊重植物专利是他们的义务,不付或少付专利使用费都是非法的,都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偷窃行为。
专业种植者应当熟知侵犯专利权所包括的具体行为。在美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销售、向销售商供应、以销售为目的进行展示、运输、托运、邮寄、交换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的,以拥有或转移非法繁殖的专利保护品种植株为目的的行为;2.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向美国进口或从美国出口受专利保护的品种;3.在没有告知对方该品种受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向对方分发可进行无性繁殖的新品种植物材料;4.对以上行为进行的任何鼓动、推荐、展示行为。
在美国,受到法律保护的植物专利都会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atent&Trade mark Office)的网站(www.usp to.gov)上公布。但是正在申请过程中的专利信息并不向公众提供。为了避免发生侵犯别人专利权的情况,种植者在生产或是销售某个品种之前,应当与有关方面,如育种公司、销售代理、专利代理机构等了解清楚,该品种是否正在申请植物专利,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原作C.Anne Whea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