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绿化条例》,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已实施了20年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由于目前国内许多地区在绿化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
法律滞后的问题,所以此条例的出台不仅为上海城乡绿化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也对完善国内其他地区绿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近日,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崔丽萍,请她对《上海市绿化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背景解读
198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作为指导该市绿化工作的法律依据,并在1991年至2003年,根据绿化发展形势进行了五次修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副局长崔丽萍介绍,该《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上海绿化事业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该市绿地总量为28865公顷,是1987年的近10倍。其中公共绿地12038公顷,是1987年的15倍;绿化覆盖率为37%,是1987年的近4倍;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是1987年的2倍。2003年上海市还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但与此同时,上海在绿化建设和管理上还存在着绿地规划布局不尽合理、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相对偏低、绿地生态系统功能尚不完善、绿化总体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市民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此外,原有的《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绿化和郊区林业管理两部分。在同一条例中同时出现对绿地和林地、树木和林木的规定,很容易造成结构上的不平衡,表述上的不协调,所以完善绿化法规势在必行。
内容解读 崔丽萍指出,与《植树造林条例》相比,《上海市绿化条例》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绿化条例》除了取消林业建设与管理,以及涉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与其他法律条款重复,或不合时宜的内容外,还新增和调整了一些标准。
新增内容 之一:《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共绿地周边新建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增加理由:近几年,上海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利用公园绿地较好的景观环境,在其周边建造高层、超高层建筑的现象,致使一些公园周边形成了“水泥森林”,公众对此表现出强烈不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蔓延,有必要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规划控制区,从景观和生态两个方面进行规划控制。
而提出要与绿地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则是对公共绿地周边新建项目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其中“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涵义:一是建设项目风格;二是建设项目的材料、造型、布局;三是建筑界面以及建筑的天际轮廓线与绿地内植被的林冠线背景相协调。“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要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是周边建设项目不得侵占植物正常生长所需要的空间;二是周边项目不得影响植物生长需要的光照等自然条件;三是建设项目不应对绿地的土壤、水体等生长环境造成破坏。
之二:《绿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增加理由:目前,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大部分紧贴道路建设,配套绿化一般集中在建设项目中心位置,道路沿线景观考虑不够。借鉴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家以及上海市部分区的经验制定此条例,以增加道路两边的通透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绿化资源社会共享,提高绿视率,丰富城市景观。
之三:《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
增加理由:居住区绿化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近年来在一些老居住区因树木影响住宅通风、采光,甚至居住安全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2006年5月,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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