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抓种子的生产与管理工作。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在种子的立法、认证、生产、经营等一系列活动中,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体系。美国的种子立法工作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在美国市场和从国外购买种子时,常出现种子质量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会在1905 年年度进口法中,授权农业部对市场流通的种子进行测试并公布测试结果。据当时农业部的测试,约20%的种子存在质量与标签不符现象。为此,1912 年国会又通过了种子进口法,禁止进口低劣种子。当时的法律条款不很完备,仅对种子的质量及标签提出了一般要求。1916 年,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对最低纯度的要求。1926 年又再度修改。为把种子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3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联邦种子法。该法对所有农作物(包括蔬菜)种子的进口、运输和商业活动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种子的标签、农民间种子交换、种子广告、发芽测度、损失取证及估价、运输、种子处理标签和颜色、杂草种子含量、种子质量描述和种子样本的保存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对规范种子生产经销商及农民的行为和加强种子市场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联邦种子法强调市场上流通的种子标签要真实,要具备一定的质量标准。为增加该法可操作性,1956 年和1960 年又两次对该法修改,增加了对违法的起诉和种子处理后化学药名及危害的说明等。在联邦种子法颁布的同时,各州也相继颁布了本州的种子法(条例)。州法除了强调联邦法的条款外,也有自己的特点,很多州法强调种子要满足本州的基本质量标准。如密歇根州种子法要求,种子的最低发芽率要在60%以上。美国的种子管理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级。在联邦一级,农业部设有种子处,负责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此外,联邦一级还设有国家种子监测中心、国家种子协会和官方种子认定协会等。在州一级,农业厅设有相应的种子部门,负责种子法的实施与管理。州一级在州立大学设有种子检验室,有的州还设有种子改良协会和品种认证委员会等。种子法实施的仲裁机构是法院。联邦和州政府会经常派种子执法官员前往各地检查和督促,发现违法会立即纠正。他们收到违法的举报后,也会立即去检查。如发现违法事实成立,他们将会立即通知种子商,停止该类种子的销售,如有必要,他们也会协助法庭作好违法的处理。正是由于有法可依,执法严格,因此,美国种子生产和经营的违法现象现在已经很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