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纪实
“过去我们企业只搞山核桃等林产品加工,现在既搞加工又建基地。光靠自身的资金,发展速度慢,规模难以扩大,而林权制度改革可以盘活林业资产。今天,我用《林权证》从市信用联社抵押贷款了390万元,准备用贷款扩大基地规模、改良品种……”这是记者在安徽省宁国市采访林权抵押贷款时,该市著名民营企业詹氏公司老总詹权胜说的一番话。
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打通林业融资渠道,为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开启了“绿色银行”的大门。
落实林权 还林于民
安徽属南方集体林区,全省林地面积6605万亩,占国土总面积的31.5%;有林地面积5401万亩,其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占93%,农民成为安徽林业建设的主力军,落实林权是安徽林业加快发展的动力之源。
早在1981年,安徽就开展了落实集体林权的工作。这年9月,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全省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的“三定”工作。经过两年的实施,全省有超过9成的县(市)和生产队完成了“三定”工作,对占林业用地总面积95.3%的山林进行了确权发证,对80%的林地实行了形式多样的林业生产责任制。随后,全省又进一步开展了“两山(自留山、责任山)并一山(自营山)”活动,自营山的山权归集体所有,林权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的开展,使全省农村集体山林的林权归属得以基本明确和稳定。尤其是自留山、责任山的划定以及“两山并一山”,更进一步实现了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初步做到了还权于林农。
此后,省委发出了《关于鼓励农民承包造林加快绿化步伐的通知》,允许个人承包造林。1984年,省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放宽荒山承包造林的政策,鼓励承包造林,全省个人和合作承包荒山造林方兴未艾。据统计,全省造林大户达5万多个,承包荒山近400万亩。
完善林改 激发活力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集体林权制度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安徽林业的决策者坚持林权制度改革,在实践中探索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林权制度。
1986年起,针对分散的山场和劳力不适应林业工程建设需要的局限,安徽实行了多种形式的林业联营合作。当时,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和股份制林场最多时达到1200多个。对此,省林业主管部门于1995年专门制定了《林业股份合作制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章程样本,指导各地健康有序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林业在农村产业中比较效益的提高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加速。据统计,近年全省每年发生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面积达200万亩以上。1995年,省政府将全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征收率由25%下调为15%,并在全国率先减征直至取消木材等林产品的农业税和农特税。同时,逐步取消木材由国有木材公司统一收购的政策,实行木材产销见面,并取消了木材采伐季节的限制。
2003年开始,安徽以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为突破口,开展了新造林林权登记发证和换发林权证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核发林权证近60万本,面积580多万亩。
林地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解决了林业生产周期长、投资不足和林业规模经营的问题,各种社会主体纷纷投资办林业,加快了全省造林绿化的步伐。仅2002年~2004年,全省累计完成造林1000万亩。此后,全省林业建设的重点转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效益上来。据全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6.06%,林木总蓄积量1.625亿立方米,两者均有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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