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从落实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林权入手,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真正满足了民意、凝聚了民心、集中了民智、聚合了民力,实现了、维护了、发展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了老百姓真心实意的拥护。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始终把因地制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乡村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各自优势,尊重当地传统,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民的愿望,形成了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模式。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来操作,依法明确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操作程序,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依法核发了林权证,做到了规范有序地推进。
五是坚持协同推进,始终把配套改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财税政策、育林基金、木竹采伐管理、投融资等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深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面科学地认识和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的基本前提,是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和方向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的基本保证。总体上看,各地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但还有少数地方和少数同志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疑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消除顾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当前显得十分紧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使林业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阶段。从这五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它既是历史的,又是具体的,一个历史阶段只能解决一些方面的问题。前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对推进林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们今天深化这项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前四个阶段的改革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没有确立经营主体、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兴林富民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历史地落到了当代务林人的肩上。我们一定要不辱使命,因势利导,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我们所进行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农民的心声,尊重农民的意愿,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林业战线上的生动体现和根本要求。土地是农村最宝贵的资源,是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命根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我国18亿亩耕地的巨大潜力得到了充分的挖掘,不仅使广大农民基本实现了温饱,而且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林业改革整体上滞后于农村改革,43亿亩林地蕴含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要进一步挖掘农村发展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必须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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