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宽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处理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林业两大体系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分类经营的理念,在管好公益林,严禁乱砍滥伐,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产业发展。必须明确这次改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把维护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把群众愿不愿意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要充分尊重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要认真落实回良玉副总理关于“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的服务要搞好”的指示精神,依法减免林业税费,让利和还利于民,使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要做到统筹兼顾,保障集体组织的合法收入、合理利益,形成各方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保障机制。要通过改革,建立起农民自主经营林业的体制机制,保证他们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和林业内在规律,自我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切实做到权益平等到户,优先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依法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国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别很大,经济社会状况不一,林业发展基础不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林业“三定”以来,已经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要维持原承包关系;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形式。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户;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对国有林场、采育场和森林公园使用的集体林地,在稳定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或调整林地使用费或收益分成比例。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确保林区稳定。
(三)切实注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加强保护管理,严防乱砍滥伐。这是各方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担心的,在历史上也是有过教训的。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坚定长期经营林业的信心,引导农民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关系,使农民真正成为保护和发展林业的主力军。要完善和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发包双方林地林木管护、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责任,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切实明确到人到户。要加强指导,鼓励农民制订乡规民约,引导农民组建自我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要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把加强管理贯穿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始终,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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