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防止少数人趁机乱砍滥伐,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是勘验林地四至,搞好确权发证。林地勘界、确权发证和规范管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一项十分繁重、十分敏感、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切实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地林权管理机构,建立林权动态管理制度,为森林采伐、补偿、转让等提供基础信息。
三是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行为。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畅通林业经营者的森林资产变现渠道,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各地实践和规范的基础上,要制定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明确森林资源流转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管办法,为规范要素市场奠定基础。
(四)着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明晰林业产权,确立经营主体,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但要取得改革的预期成效,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第一,推进配套改革。一是林业税费改革。将林业税费改革纳入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范围,依法改革到位,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基价和征收比例。同时,要抓住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契机,将基层林业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贴息的信贷扶持政策,放宽对农民营造林的贷款条件,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林业保险事业,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改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放宽对商品林采伐利用的限制,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消长平衡,又能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把商品林的处置权交给农民。
第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鼓励农民自愿成立森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灾害联防和应急反应机制。引导林业经营者组建种苗、花卉、笋竹、林产品加工、营销等专业协会。积极培育和规范造林公司、森林采伐公司、木材销售公司、商品林企业联合会等新型林业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等职能作用,健全以乡镇林业站为中心,与农民各类合作组织相连接的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网络。
第三,强化林业科技支撑。以科技推广站、林业工作站、各级林业学会和林业科研院所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和实用技术推广,满足农民科技兴林的愿望。积极引导农户实行科学经营,帮助他们编制和实施好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组织林业技术专业培训,指导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群众性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林业技术推广活动,支持和引导林业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充分发挥科技在兴林富民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转变林业管理方式。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主体多了,管理对象多了,林业的管理方式必须随之改变。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林业管理机制,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创建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构建公正公平的执法体系,构筑高效便捷的林业行政服务体系。
第五,加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发展林区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农村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逐步予以改善。
四、加强领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生产资料的再分配,是农村利益的再调整,关系到山区林区的发展和稳定;是造福农民、发展林业的大好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实践,关系到兴林富民目标的实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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